无需额外解释即可解释提出索赔的人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加泰罗尼亚自治区气候行动部没有向他提供近两个月前要求的信息,涉及塔拉戈纳北部和南部两个多边形的某些公司的排放数据。具体来说,它要求主管部门提供与测量的污染物类型以及逐分钟或每小时测量数据相关的所有记录。 委员会将索赔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立即将信息发送给相关方。第二天,他表示发送给他的信息非常庞大且技术性太强,因此他“请求时间来分析收到的所有信息”。在该通讯中,他已经宣布他有兴趣向总局环境质量总局提出一系列问题,以解决对收到的文件的疑问。随后,将您就该信息提出的问题发送给政府。在这些问题上,他已经承认,他最初并没有请求他当时请求的数据来解释信息。 (照片:Freepik) 委员会在其决议中指出,《透明度、公共信息获取和良好治理法》承认个人或以公司名义和代表索取和获取公共信息 电话数据 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被拒绝或拒绝。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受到限制。他补充说,这些限制“必须始终为了这项权利的利益而进行限制性解释,不能通过类比进行扩大”,它们必须“按照比例标准来应用”,并且政府“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每种情况下表明”证明其合理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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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根据《经济学人与法学家》咨询的决议,认为初始索赔程序的标的物已经消失,因为信息已送达。“申诉人连续提出的澄清请求旨在理解或理解已经提供的信息,从请求获取公共信息的意义上来说,它们并不完全是索赔的对象,即《公约》第 39.1 条所述的条款。 LTAIPBG”,因此“不宜承认申请人提出的这一点”。 “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保护能够获得公共信息的权利,正如本案所发生的那样,但它不包括获得有关其内容的解释的权利,无论收到的信息多么复杂和/或技术性如何或许。这个问题比获取公共信息更接近于说教或咨询功能(……),它传递了获取公共信息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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